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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买新车被捆绑销售车险 4S店称是行业习惯!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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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19 21:2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17日消息,因为保险返利也是4S店的一大利润来源,买新车被4S店捆绑销售车险,已成为行业潜规则,但这样的行业习惯就一定合法吗上海金山法院日前披露了一起典型案例。这样说来,议怎么读的作用不止一点,相反,还有很大的发挥空间。 http://www.oh100.com/kaoshi/gaokao/shiti/310898.html


据介绍,2025年2月,陈女士在上海某汽车销售订购了一辆新车,支付20000元定金并签订了《代销合同》,合同备注部分提到车险内容,但并未写明必须购买指定车险。

但等到提车时,汽车销售却要求陈女士购买其指定的车险产品。陈女士觉得该车险种类并不符合自身实际需求,且价格也过高,故提出另行购买车险。

不料,汽车销售却当场表示,首年必须购买指定的车险,否则无法提车,且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双方协商无果,陈女士无奈将汽车销售诉至人民法院。

陈女士认为,汽车销售捆绑销售车险的行为,系在提供商品时附加了不合理条件,违背了消费者自愿消费的原则,属于强制交易。现合同无法履行是因汽车销售的过错导致,其应双倍返还定金。

汽车销售辩称,汽车销售后首年购买指定保险属于行业习惯,且合同中也备注了车险内容,陈女士的行为属于违约,故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

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汽车销售售车首年捆绑销售车险的行为,已明确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具备法律正当性,以此作为提车的前提条件,属于强制交易行为,构成。

同时,汽车销售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未经充分协商,强制捆绑销售车险,后又以陈女士不购买指定车险为由,明确拒绝交付车辆,导致案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该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诉讼中,陈女士和汽车销售均有意愿调解。经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自愿让步并达成调解协议。比较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汽车销售退还陈女士相关购车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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